日前,浙江湖州市南潯區分局對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以危險作業罪處理。
這也是目前曝出的第三起危險作業罪案例,在此奉勸一些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 切莫頂風作案!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多部門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人員在對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戊烷罐儲存倉庫及戊烷氣化間存在多條安全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倉庫內未按要求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屬于重大安全隱患,隨即人員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立即進行隱患整改。
2021年3月17日,和孚鎮工作人員在對轄區內企業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相關設備正在使用,隨即將情況報告給了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區局人員立即趕赴該企業,發現戊烷相關設備正在使用,戊烷罐儲存倉庫存在的重大隱患未整改,戊烷儲罐內存有3月15日購進的戊烷約26噸,一旦發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設想。人員當即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并對設備啟動設備進行了查封。

【處理結果】
3月18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人員對企業負責人余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得知,余某某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察指令的事實供認不諱。因該案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制,時間將該案件移交給南潯區分局,經過,南潯區分局于2021年3月24日對湖州藍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危險作業罪處理。
“危險作業罪"入刑
對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
違法案例一:3月4日,李某因危險作業罪被博興縣局依法刑事,這是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局偵辦的危險作業案,也應該是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山東起危險作業罪案。
2月25日,濱州市機關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推進會召開,部署開展安全生產“起底式、倒查三年"排查整治行動。2月26日,博興縣在聯合整治行動中,發現一臺小型加油機等加油設備在一院落內,加油機北側還發現一地下埋藏儲油罐。辦案民警通過進一步摸排走訪,將李某抓獲。經,2020年12月份以來,李某在沒有任何資質的情況下私自購置小型加油機、鐵罐等加油設備,并將鐵罐埋于院子東邊地下儲存汽油,非法設點為外來車輛加油,李某對其事實供認不諱。違法案例二:日前,杭州市局蕭山區分局對余某某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引起了人員的警惕,該倉庫由簡易鋼棚搭設,但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從窗外看不到內部情況,直覺告訴人員里面“有問題"。
隨后,人員讓現場管理人員打開倉庫大門進行檢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讓人員觸目驚心。倉庫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經現場清點,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乙炔、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搭設,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經現場詢問得知,上述氣瓶屬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該倉庫用于儲存經營危化品。但經人員核查,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帶儲存設施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且該倉庫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儲存危險化學品,對現場氣瓶進行異地扣押。隨后,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與蕭山區分局積極對接,經過,蕭山區局分局于3月9日晚對余某某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xinwen【案例警示】隨著《刑法》修正案的實施,2021年起,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即使未發生安全事故,也將追究刑事責任!用倒逼機制,促使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是主要負責人的,直線管理人員的,全體員工的。
安全生產的16宗罪及釋義
動員千遍不如問罪一次。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
現在的中國是依法治國的中國,
國家層面如此,
安全層面更必須如此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同時修訂了部分條款,提高了事前問責的嚴重度。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關的罪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刑法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釋義】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釋義】“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刑法》修正案第134條第2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釋義】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不用“拒不整改",有證據證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釋義】“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
《刑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釋義】本罪的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本罪要求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釋義】構成本罪要求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
損失的危險物品。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
【釋義】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處罰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制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于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釋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主要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釋義】《、部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百三十 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139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釋義】《、部關于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 [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