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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凱陸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119發布時間:2023-4-5
3月8日上午,蕭山區應急管理局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引起了人員的警惕,該倉庫由簡易鋼棚搭設,但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從窗外看不到內部情況,直覺告訴人員里面“有問題"。
隨后,人員讓現場管理人員打開倉庫大門進行檢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讓人員觸目驚心。倉庫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經現場清點,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瓶、乙炔瓶、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隨后,區應急管理局與區分局積極對接,經過,區分局于3月9日晚對余某某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四十八項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修改,還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違法行為,看似沒有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還是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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