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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凱陸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閱讀:118發布時間:2023-4-9
攻關中心系統梳理了污染源監控中心公布的典型違法案例,并進行分類說明,以期為地方門現場及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提供參考幫助。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公司處罰款20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對動力車間主任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萬元[1]。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10萬元,案件移送機關,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10日[1]。
處理結果:對公司處12萬元罰款,案件移送機關,對涉案人員處5日行政[2]。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并將該案件移送機關[3]。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款10萬元[5]。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款3萬元[6]。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查封涉案設備設施,處罰款10萬元,移送機關實施行政[7]。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處罰款15萬元[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條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七)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條 違法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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