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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信頓儀器銷售有限公司
閱讀:37發布時間:2024-3-25
為落實《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發布制度》要求,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進一步形成有效震懾,現向社會集中公開發布9件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環境違法案件。
案例一:湘潭縣某彩印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路被人為破壞案
案情介紹
2021年2月24日,根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大氣專項檢查的要求,湘潭市生態環境局人員對湘潭縣某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某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采樣平臺上的采樣管和標樣管被人為損壞,導致混入空氣,致使自動監控數據嚴重失真。
經查,某彩印公司主要從事包裝印刷經營業務,其排放廢氣中的主要污染因子為非甲烷總烴等揮發性有機物。該單位配套建有一套低溫催化燃燒處理系統,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交由湖南世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某環保公司)運營維護(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15日,運維人員為楊某,2021年1月15日后,運維人員為呂某麟);該單位的催化燃燒處理系統由湖南某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達環保公司)安裝及運營。
2021年2月25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人員通過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調取某彩印公司的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數據發現:自2021年1月20日15時55分至檢查當日,某彩印公司非甲烷總烴的監控數據出現明顯大幅度下降。
2021年3月1日下午,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某彩印公司廢氣總排口的非甲烷總烴進行手工采樣比對,根據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1〕HJ第324-02號)和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分別顯示:17時30分至17時50分,監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18.6mg/m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均為2.7mg/m3左右。
2021年3月11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湖南佳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公司廢氣總排口的非甲烷總烴進行三次補充手工采樣比對,根據檢測報告(湖佳藍檢字J〔2021〕HJ第324-03號)和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顯示:9時50分,檢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38.1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為3.174mg/m3;10時10分,檢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45.7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為3.219mg/m3;10時26分,檢測報告非甲烷總烴數據為45.3mg/m3,湘潭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數據為3.346mg/m3。造成某彩印公司非甲烷總烴數據嚴重失真的原因為該單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管被人為損壞后空氣混入。
案件處理結果
2021年2月25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部門開展了現場勘查,調閱相關數據資料,分別對某彩印的法定代表人、環保專員、世某環保公司的運營總負責人、運營人員、某達環保公司的負責人和運維人員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調查查明:世某環保公司的運維人員楊某調離湘潭崗位后,曾以幫助某彩印公司查看在線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為由,要求某彩印公司環保專干趙某將其帶入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點位,并進入污染源自動監控采樣平臺,對采樣管及標樣管進行了破壞。
世某環保公司的運維人員楊某因不滿公司內部崗位調整,惡意報復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規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款第(二)項“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刑事移送機關。
典型意義
1.部門聯手協作,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在門對該案件進行初步調查之后,機關立即對該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充分利用部門在案件偵破方面的優勢,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違法事實,大大提高了效率。
2.以案釋法,用典型威懾違法行為。本案為該市、乃至全省辦理的起破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案,該案情較為復雜,性質惡劣,具有典型性。案件的成功辦理,有效打擊了破壞、修改、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行為,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3.加強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有效提升遠程監管力度。完善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設備方、運營方等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避免類似現象發生。
案例二:醴陵市某包裝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介紹
2021年7月15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人員對位于醴陵市陽三石街道辦事處立新村的醴陵市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從事紙制品加工,印刷工序需配套使用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未開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有機廢氣繞過關鍵處理環節,直接排入外環境,車間內氣味難聞。
案件處理結果
經調查,該公司為節約生產成本,違反工作流程,故意不開啟廢氣處理設施,致使印刷機工作過程中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屬典型的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方式逃避監管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移送機關行政。
典型意義
1.堅決懲治守法意識不強。本案中,造紙行業作為當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監管行業,正常生產經營時產生的污染物,須經相配套的環保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但涉案企業心存僥幸,無視環保法律法規,生產過程中故意通過關閉污染防治設施等形式,自以為能夠瞞天過海、蒙混過關,最終被人員的“火眼金睛"識破。
2.依法打擊主體責任落實不力。作為生產經營企業,在創造價值的同時,也應自覺擔負起污染防治責任,遵守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污染。但該涉案企業非但未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還為降低運行成本,獲取利潤,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染周邊大氣環境。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讓其面臨著高額的罰款,直接負責人還要被行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門提醒廣大企業不應心存僥幸,任何環境違法行為終有一天會露出馬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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