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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信頓儀器銷售有限公司
閱讀:29發布時間:2024-3-25
根據《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原等六部委《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7〕121號)和本市實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
本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在線監測系統體系的實施范圍,包括以下排污單位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
(一)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排污單位;
(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實施在線監測的排污單位。
二安裝要求
(一)安裝范圍。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排污單位的主要排口;重點排污單位處理設施設計風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時的排口。受監測技術及設備限制,處理設施進口和火炬系統排口暫不納入安裝范圍,待相關技術要求出臺后另行規定。
(二)安裝位置。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或煙道。
(三)安裝設備。采取非燃燒方式治理VOCs的,在排口直接安裝voc在線監測設備,包含非甲烷總烴、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煙氣流速或流量、煙氣含濕量等監控項目;采取燃燒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監控項目外,還需在排口同時加裝氮氧化物在線監測設備。
針對《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以及其他行業標準有明確排放限值的VOCs單項特征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要選擇重點排口試點開展重點特征指標的在線監測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建設進度。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其他排污單位應當于納入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體系實施范圍之日起的6個月內完成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
(二)安裝運行。依據《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及聯網技術要求(試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及運行技術要求(試行)》,以及《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進行安裝運行。
(三)其他監管要求。本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體系建設的其他監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滬環規〔2017〕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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