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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市騰陽防爆電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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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737發布時間:2012-2-24
通知明確要求,在對“地溝油”*定罪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到*數額、*分子主觀惡性及其*手段、*行為的危害性、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程度、惡劣影響等。對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的主犯、集團*的首要分子等情節,以及*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分子須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通知明確指出,對在同一條生產銷售鏈上的*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的精神,確保生產環節與銷售環節量刑的整體平衡。對于明知是“地溝油”而非法銷售的公司、企業,要從嚴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適用緩刑的,一般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明確定罪罪名
*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來,各地集中破獲了一批大要案件,目前,各地偵破的案件已陸續移送起訴、審理。此次下發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地溝油”案件的法律政策,確保案件的順利偵查、起訴、審判。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的核心內容在于明確了用“地溝油”生產、銷售“食用油”的性質,一旦查實是利用“地溝油”作為原料生產“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機關將按照《通知》精神,進一步規范案件偵辦。
■七種“地溝油”*量刑標準
1.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zui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銷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責,zui高可判死刑。認定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3.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已經銷售出去沒有實物,但是有證據證明系已被查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實的上線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zui高可判死刑。
4.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如果經鑒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追究刑責;如果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責,zui高可判無期;如果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注冊商標,構成*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zui高可判無期。
5.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實施*行為,而為其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或者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技術、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保管等便利條件的,按共犯論處。
6.違反有關規定,掏撈、加工、販運“地溝油”,沒有證據證明用于生產“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門處理。
7.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管和查處“地溝油”違法*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構成*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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